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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教育部函有關「校園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個人資料保護指引」事宜

一、依教育部108年12月23日臺教資(四)字第1080181577號函辦理。
二、請各單位如有因行政目的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,得以系統識別特定之當事人者,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律並參酌旨揭指引辦理。
三、詳細指引內容請參閱附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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